为促进我院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聘用管理,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清华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则意见》(2009年7月研究生院制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外导师的聘任条件
1. 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人才)、技术骨干、企业家、投资人和创业成功校友;熟悉所指导的研究领域,具备解决本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或有比较丰富的创业扶持资源。
2. 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行(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学士学位,在行(企)业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
二、校外导师职责
校外导师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1-3中一条,且同时满足条件4-5中的一条。
1. 为研究生提供实践条件,并给予专业指导;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学生的校外实践管理及实践总结撰写等工作;必要时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面试或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2. 协助校内导师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对论文研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定期听取汇报和协助解决论文中的问题;必要时可参与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环节。
3. 有时间、有能力、有意愿为学生提供创业辅导,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创业实践,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商业运行和融资等困难。
4. 聘期内至少指导2名研究生,且每届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人。
5. 聘期内至少指导1个创业项目或学生创业团队。
三、校外导师的选聘程序
1. 申请人填写《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附件1) ,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2. 各专业(项目)初审申请表,然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审批。
3. 审批通过后,我院向申请人颁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书。
4. 校外导师的聘任工作每年集中开展2-4次。
四、校外导师的管理
1. 校外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满后导师资格自动解除,但可根据我院需求和本人意愿申请续聘。
2. 聘期内校外导师如不履行导师职责,或因故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我院可中止或取消其导师资格。
3. 学院组建校外导师库,所有已颁发聘书的校外导师都将纳入导师库,根据聘期、考核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院培养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