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加强实验教学实施办法
2016-05-24 18:59:49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加强实验教学实施办法

二〇一五年第四次院务会(2015年6月12日)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我院实验教学资源,突出我院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特色,根据《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加强实验教学建设的意见》(清深院规〔20145号),进一步细化并落实执行办法,有效推动我院实验教学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支持细则

(一)实验教学支持原则

对通过培养处审核认定的实验课程,给予一定的激励和保障。对在清华大学实验(设计)课教学评估中获得TOP5%的教师在招生名额上酌情给予奖励,对其所在学科在实验教学专项经费上给予核增。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将酌情核减教师的招生名额和学科的培养经费:学科的实验教学课时少于学科开课总学时的15%(文科可适度减少);培养费中实验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低于30%;实验(设计)课教学评估中被评为LAST5%

(二)实验课程(项目)审核认定流程

每学期选课结束后,由开设教学实验课程(项目)的教师向培养处提交《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验课程(项目)开展计划表》(附件1)和《实验指导书》,由学科和培养处进行审核;课程进行中,培养处对实验课程(项目)进行抽查;课程结束后,培养处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进行评估或调研。结合学生评教结果和实验课程(项目)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由培养处给出认定结果。

(三)实验教学保障与激励机制

每学期通过审核认定的实验课程(项目),将按以下几方面给予保障和激励:

1.增加实验课时的工作量认定及课酬发放

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时,1学时实验课时认定为1.5学时的工作量,并按1.5学时计算课酬。

2.配套奖励实验教学专项经费

每年10月初,学科负责人向培养处提交上一学年实验教学经费使用报告,培养处核算各学科的实验教学课时比例,经核实两项均达到要求的学科,本年度全额下拨工程硕士培养费的30%做为实验教学专项经费,并对此部分经费按50%的比例进行配套,用于实验教学建设和运行;未达到要求的学科,本年度将不再下拨此项经费。

3.提供实验耗材经费支持

每学期,实验课程(项目)授课教师可根据选课情况,计算实验耗材需求量,并填写《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验耗材购买申请表》(附件2),经学科和培养处审批通过后,可自行购买并提交费用单据到培养处报销、备案。

4.提供实验课程助教岗位支持

当实验课程(项目)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的50%且选课人数在5人以上时,可填写《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验课助教岗位申请表》,报培养处审批后,可设1名实验课助教。助教选聘及考核等,按照《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助教管理办法》(清深院规〔20127号)基本要求执行。

二、 教学实验室支持细则

教学实验室支持包括对我院集中建设的教学实验室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实验室,按承担教学实验工作量情况,酌情给予房屋使用费减免支持。

每学年,对教学实验室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实验室上一学年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核算(以培养处审核认定的实验教学情况为准)。按各实验室每学年承担教学实验工作量核算支持经费,标准另行规定,此经费用于冲抵教学实验室房屋使用费。我院集中建设的教学实验室经费支持额度上限为其全部房屋使用费;其他实验室的经费支持额度上限为其全部房屋使用费的1/2 。房屋使用收费标准参照《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办公科研用房管理细则》(清深院规〔201010号)。2011年起我院集中建设的教学实验室,自建设方案通过论证之日起,三年后纳入本办法管理。

三、其它    

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培养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验课程(项目)开展计划表.docx

附件2: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验耗材购买申请表.docx

附件3: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验课程助教岗位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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